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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印发《吉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5-17 09:34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浏览:1982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要求,省政府食药安全办牵头制定了《吉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并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通过备案,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办、食药监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要求,省政府食药安全办牵头制定了《吉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并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通过备案,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期,省政府食药安全办将依据国家创建标准和省级细则设置款项,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专家对长春市、延边州进行中期评估、初级评价验收及社会调查等,参创试点城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尽早入手准备、逐项对单落实,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创建工作高效推进。各地要主动参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积极做好创建试点储备,要依照细则查漏补缺,强化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吃得放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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