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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0-22 08:37 来源:威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59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威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威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环翠区何小洋京城羊蝎子火锅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4年9月12日,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环翠区何小洋京城羊蝎子火锅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市守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4年9月29日,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威海市守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文登区梦龙一自助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文登区梦龙一自助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福星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6月3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福星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点餐区或就餐区的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醒和引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并在消费者有大量食品剩余的情况下,宣称再消费20元可以打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威海市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懒大叔砂锅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4年7月25日,威海市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懒大叔砂锅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的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没有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威海市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家东北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4年8月14日,威海市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家东北菜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的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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