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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年关将至,制酒卖酒的都要当心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1-22 09:24 来源:象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46 原文:
核心提示:年关将至,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免不了小酌一杯,而象山人爱喝的自泡酒里往往加入了一些具有保健功效的“食材”,既怡情又养生。但你喝的酒真的安全健康吗?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涉嫌违法生产经营泡制酒的案件。
  年关将至,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免不了小酌一杯,而象山人爱喝的自泡酒里往往加入了一些具有保健功效的“食材”,既怡情又养生。但你喝的酒真的安全健康吗?近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涉嫌违法生产经营泡制酒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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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小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被举报产品“金樱子酒”放置于货架上在售。经查明,该店出于经营需要自行用3斤金樱子和7斤高粱酒泡制了7斤“金樱子酒”,放置在店内以5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
 
  02#

  法规科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金樱子的功效主要包括固精缩尿、固崩止带、涩肠止泻等。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将其归类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因此金樱子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非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
 
  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取得酒类生产资质,将金樱子作为泡酒原料,以普通食品进行销售,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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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年关将至,消费者在购买酒水时需注意生产经营单位资质,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建议在正规店内咨询后进行购买,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同时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中添加其它原材料时需慎重,以免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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