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清之逸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饮用天然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清之逸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201930409GZ),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经检验【亚硝酸盐(以NO?-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饮用天然泉水【亚硝酸盐(以NO?-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黄山蚂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红枣八珍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黄山蚂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红枣八珍糕(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341832264),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山药红枣八珍糕【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三、安徽医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亳州市源兴堂花草茶有限公司经营的鹿骨髓钙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医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亳州市源兴堂花草茶有限公司经营的鹿骨髓钙片(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001530671ZX),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安徽医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骨髓钙片【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亳州市源兴堂花草茶有限公司经营的鹿骨髓钙片【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满有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根牛筋(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宿州市满有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根牛筋(调味面制品)(抽样单编号为GJC24000000602230509ZX),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日,经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一根牛筋(调味面制品)【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绩溪县盈祺商行经营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绩溪县盈祺商行经营的菜籽油(抽样单编号为GJC24000000239130328ZX),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1日,经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菜籽油【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六、合肥市包河区茅庐餐饮酒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市包河区茅庐餐饮酒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341832205ZX),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油炸花生米(自制)【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七、安徽草珊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蛋白质粉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草珊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蛋白质粉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003733318ZX),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经检验【叶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复合蛋白质粉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叶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八、安徽本草怡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不老莓原浆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本草怡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不老莓原浆(抽样单编号为GJC24000000001530639ZX),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不老莓原浆【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九、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冻干粉(活菌型)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冻干粉(活菌型)(抽样单编号为GJC24000000003431076ZX),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经检验【维生素B1、维生素B2、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益生菌冻干粉(活菌型)【维生素B1、维生素B2、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