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 第3号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6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主 任 郑栅洁
2025年5月12日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支持餐饮业健康规范发展,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发展大众化餐饮、社区餐饮、绿色健康餐饮,提升服务品质,创新消费场景,丰富餐饮供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挖掘、传承传统餐饮文化,开展餐饮业发展研究,推进餐饮业与农业生产、食品加工、旅游休闲等产业联动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弘扬中华优秀餐饮文化。
第六条 国家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提升数字化经营和管理能力,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餐饮外卖平台与中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制定餐饮领域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相关标准的推广实施。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管理中全面贯彻反食品浪费理念,加强服务人员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培训内容,减少食品食材过程损耗。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提高食材利用率。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大厅、包间、餐桌等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的消费者进行提醒。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丰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规格的主食、菜品、饮品等,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主要食材、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需要配备公勺公筷。鼓励提供分餐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主动提醒消费者在餐后打包剩余食品,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打包服务。
第十四条 提供团体用餐、宴席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科学设计菜单,合理安排用餐流程和餐台数量,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等因素合理订餐,允许消费者在约定时限内合理调整宴会套餐菜品,并由双方协商处理方案。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建立备餐评估和供餐巡视制度,在取餐区和用餐区分别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多次取餐,对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食品进行说明。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或自有外卖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食品分量、规格或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通过完善食材管理、改进烹饪工艺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理厨余垃圾,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监测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或依据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培育餐饮业发展促进平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培育地方特色餐饮,加强地方特色餐饮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该相关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