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生腌类产品冰凉爽口,广受食客欢迎,但若吃到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不仅腹泻呕吐加就医,商家还可能推诿不承认。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一起食用生蚝引发的涉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小李大快朵颐之后腹泻不止面临维权难题?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解锁维权法律知识,守护舌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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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0日,小李同朋友前往餐厅就餐,食用餐厅提供的生食生蚝等食品,共计消费416元。用餐后,小李随即出现多次腹泻症状,遂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小李和餐厅协商过程中,餐厅仅能提供就餐前三个月的生蚝检测报告,且该报告并未适用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国家标准,加之餐厅并未对小李就餐当日的生蚝留样,小李认为该餐厅销售的生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自己就餐后生病,诉至法院,主张餐费十倍赔偿。
庭审中,该餐厅辩称,其提供的生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并未提供相应有效证据,坚持认为小李无证据直接证明腹泻是在餐厅就餐生食生蚝引起,不同意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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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小李前往餐厅就餐,食用生蚝后出现多次腹泻症状并自行前往医院就诊。餐厅未将案涉生蚝进行留样,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时间早于小李就餐时间,亦不能全面涵盖小李就餐时的食材,故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小李发病时间与就餐时间接近,症状类似,且符合食物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可能导致的症状特征。因此,小李提供的系列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认定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终法院认为,小李要求餐厅赔偿十倍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千家万户。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律通过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设定惩罚性赔偿规则,有力保障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即一例消费者主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
食品安全纠纷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维权常面临举证难题。外出就餐后身体不适或许不能及时显现,即使损害发生,消费者证明身体受损与商家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绝非易事。本案中,商家就辩称,小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在其餐厅就餐导致的腹泻,且同行顾客及同日其他顾客均未出现类似身体不适情况,然而这并不能直接排除商家责任。
餐厅作为经营者,更便于掌握和获取食品的性状、质量、销售记录、进货渠道等信息,相较于消费者更有能力,也有义务对食品安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就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适度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消费者通常需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转由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证据,若能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明食品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推翻原告消费者的初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李证明了在案涉餐厅购买及食用生蚝的事实,并提交了用餐后的就诊记录,其发病时间与就餐时间接近,亦符合食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食物可能导致的症状特征,并提出餐厅出具的检测报告系既往报告,且未适用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和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品的国家标准检测,已初步证明了食用生蚝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但餐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生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未能对其未将案涉生蚝留样、无法提供案涉批次生蚝食品安全检测报告、既往检测报告适用标准不合格等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证明小李生病与食用案涉生蚝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法认定餐厅提供的生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正值炎夏高温时节,选择生食的人越来越多,但生食类产品相较于熟食存在更高食用风险,极易造成肠胃炎、肠道感染等后果。食客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忌贪生贪凉,应谨慎食用生食类产品,倘若就餐后自觉身体不适,应及时就诊,注意妥善保管就餐凭证、就医记录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反映情况的记录,避免商家事后推诿责任。商家应保障原料使用,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制售合规。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注意食品卫生,同时对于食品的采购、检验等做好台账,保证食材原材料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并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否则可能不仅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还要面对法院诉讼中举证不能的风险。食品安全无小事,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护航美好生活。
供稿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宋如超 邓海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