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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告知书,规范全市肉类产品经营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8-15 08:54 来源:中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类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吁全市肉类产品销售者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中山市肉类产品销售者: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类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吁全市肉类产品销售者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采购肉类产品时应仔细查验肉类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确保每一批次的肉类产品票证齐全、货票相符,坚决杜绝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的肉类产品。
 
  二、保证肉类产品质量
 
  具备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虫和制冷设备,高温天气下要及时查验在售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如有异味、酸败味、色泽不正常、粘液、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严禁在肉类产品中非法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在售肉类产品的合格证明电子追溯码,便于消费者随时扫码查看。
 
  三、加强劣质肉类产品管理
 
  肉类产品销售者销售劣质肉类产品(俗称“边角料”)时,应如实与收购者填写收购台账,详细了解掌握其收购用途,约定其购买的“边角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防止劣质肉类产品流入食用环节。农贸市场开办者要履行好管理责任,严格查验收购者资质,建立收购者档案,签订收购协议,督促市场内肉类产品销售者做好收购台账,确保劣质肉类产品去向可查、责任可究。
 
  四、规范使用照明灯
 
  肉类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肉类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全面排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将严格查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广大市民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欢迎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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