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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2-04 08:5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文雯  
核心提示:2026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将对预制菜国家标准等公开征求意见;《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关乎骨关节健康!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保健食品新功能等。
  食品伙伴网讯 2026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将对预制菜国家标准等公开征求意见
 
  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食安办组织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预制菜术语和分类》草案;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起草了关于推广餐饮环节菜品加工制作方式自主明示的公告,将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发布。
 
 
  2、《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为督促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共有33条,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了6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适用的范围。《规定》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全部纳入了监管的范畴。从直播平台到直播间,再到主播和MCN机构,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旦出了问题,该是谁的责任,谁就得负责,谁都别想逃避责任。
 
  二是压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平台要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等制度措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规定》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在网售食品领域的“责任田”。不管你平台的“田”里种的是“草”还是“稻谷”,平台都得管,都得负责。
 
  三是区分了不同主体的责任。针对不同直播形式的特点,《规定》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需要公示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也就是说,“做食品的”如果开直播,必须要有相应资质;假如你是“纯带货的”,那么你就必须要加强选品把关。谁都不能糊弄消费者!
 
  四是细化了禁止性的要求。《规定》明确了13类不得直播经营的食品,规范直播宣传行为,严禁虚假宣传和混淆食品类型等行为。
 
  五是强化了监管的措施。《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到日常的监管和年度抽检计划中,明确技术监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
 
  六是完善了消费者的保护。《规定》要求平台必须开通便捷投诉举报功能,及时处置消费者的诉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直播带货监管和执法的时候,就有了更多的抓手和依据,消费者维权也有了更多的底气。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6年第5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的审查工作。
 
  《细则》中所称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是指以牛(羊)乳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 0~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分为婴儿配方液态乳(0~6 月龄,1 段)、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6~12 月龄,2 段)和幼儿配方液态乳(12~36 月龄,3 段)。
 
  《细则》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应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细则》要求,不得以委托、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不得以乳粉复原,或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4、关乎骨关节健康!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保健食品新功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有助于维持骨关节健康(缓解疼痛或僵硬/缓解软骨损伤)》。这是《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后,第一个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食品新功能,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新的功能声称及相应产品市场准入迈出新步伐,市场监管总局深化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同步发布“有助于维持骨关节健康”保健功能的评价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和结果判定等配套技术要求,组织我国权威技术机构和专家充分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类似产品技术评价方法,结合骨关节健康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形成我国“有助于维持骨关节健康”保健功能产品检验与评价科学共识,明确检验与评价试验原则、项目要求和判定标准,严格试验质量控制、数据溯源管理,保证通过检验与评价、批准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功能性,保障消费者健康。
 
 
  5、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7条,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计算规则及疑难问题的处理规则,为监管执法提供清晰指引。
 
  《办法》遵循“禁止不法获益”的理念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既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又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违法所得的定位和功能出发,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明确可以作为合法必要支出扣除的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增强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行政处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等疑难问题作出规定,并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以及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专门规定。
 
  《办法》的出台构建了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科学、规范的违法所得认定机制,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6、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为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要求、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更好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规章第121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修订实施将有力健全统一权威、科学高效、便民利企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体系,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
 
  《办法》是对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修订,新增6个条款,修改22个条款,对适用范围和一些条款表述也进行完善。主要包括四方面修订重点:
 
  强化权益保护,推动纠纷化解。完善行政调解程序,对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鉴定检测程序、委托调解、调解期限、调解的救济等作了增补修改;新增投诉处理的回访问效要求;新增规定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引导经营者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机制预防和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推动消费环境源头治理。
 
  优化投诉管辖,压实平台责任。针对部分网店身份信息不真实、平台协助解决争议不到位等问题,新增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未在平台依法公示地址,或者通过平台公示的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处理投诉,以更好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优化举报程序,提高处理效能。完善举报的形式要件,提高举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新增规定重复举报的不予处理和并案处理机制,优化举报告知程序,提高基层行政效率;删除广告领域的举报移送程序,强化同案管辖;明确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
 
  规制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新增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在立法层面列举判断生活消费需要的考虑因素;明确对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等违法索赔的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
 
  《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
 
  在压实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方面,《办法》结合直播电商活动的具体场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系统规定了平台在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风险识别及处置、交易信息保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在压实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在信息公示、核验实际经营者信息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实时管理直播间互动内容、事前合规审核、实施明码标价等方面的义务,划定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违法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红线。
 
  在压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责任方面,《办法》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在与直播间运营者的商业合作以及直播选品中履行必要的核验义务。
 
  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从协同监管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两部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从方便案件查办的角度出发,《办法》明确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有关主体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从优化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办法》明确对有关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细化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的具体情形。
 
 
  8、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办法》聚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这一“关键少数”,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以平台规则为切入点,进一步压紧压实平台责任。
 
  一是明确平台在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办法》规定了平台在信息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过渡期设置、申诉渠道设置等方面的义务,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等机制。
 
  二是细化平台在保障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在其平台规则中明确信息安全条款,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规范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等。同时,《办法》明确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实施大数据“杀熟”、提供会员服务时单方面随意变更平台规则损害会员权益等。
 
  三是强化执法协作,完善监管机制。《办法》要求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两部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规定两部门可依据职责对平台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倡导社会共治,鼓励平台发布平台规则合规报告,主动开展合规自评或者引入第三方进行合规“体检”。
 
 
  9、《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指导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形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2月5日。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名称。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将《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修改为《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二是调整结构。结构调整为八章六十条,主要分为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附则等章节,层次更加清晰。
 
  三是调整产品类别与明细。由原来的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3个类别调整细化为液体乳、发酵乳、乳粉、浓缩乳制品、乳脂制品、干酪及其制品、乳清及其制品、特色畜种乳制品、地方特色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用基粉和其他乳制品等11类许可类别,通过明确、细化许可类别及产品明细,提高《细则》的实际操作性。
 
  四是完善生产场所要求。细化厂房选址和厂区环境的要求,列出了常规生产场所,根据产品工艺特性调整部分生产作业区的洁净度要求,增加清洁作业区的卫生和出入控制要求,增加检验室、仓储场所和接收与发放区域的要求。
 
  五是修订设备设施与工艺流程要求。一是细化列明乳制品生产常规用设备设施,增加运行状态标识要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卫生设施、工作服、卫生间、干燥塔和流化床配置的空气过滤设备、空调系统、空气过滤系统、除尘设备、照明设施、和检验设备设施等具体技术要求。二是列出乳制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规定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六是完善人员管理的要求。一是增加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优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要求具有专科学历或至少1年相关工作经验。二是增加检验室负责人的学历资质要求,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至少3年相关工作经历,调整检测人员学历要求为专科或具有1年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三是细化人员培训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培训考核。
 
  七是强化管理制度要求。细化增加企业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原料供应商审核、进货查验、物料储存和分发、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卫生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检验管理、运输管理、质量安全追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产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文件及记录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从原辅料入厂验收、产品生产、包装、检验、放行到销售所有环节的管理制度,规范生产行为。
 
 
  10、《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指导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蔬菜制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形成《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2月27日。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细则名称。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细则名称由《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为《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二)调整框架结构。框架结构调整为: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附则等8个章节,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所附的评分记录表逐章对应,层次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完整。
 
  (三)完善许可范围。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食品名称说明等保持一致,且考虑蔬菜干燥工艺的进步、其他蔬菜制品的多元,把酱腌菜品种明细分为腌渍蔬菜制品(包括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和糟渍菜等)和发酵蔬菜制品;在蔬菜干制品品种明细新增其他干燥蔬菜;把食用菌制品品种明细分为干制食用菌制品、腌渍食用菌制品、即食食用菌制品;并在其他蔬菜制品品种明细列举蔬菜泥(酱)、清水(水煮)蔬菜、即食调味蔬菜等具体产品。调整后的许可品种基本覆盖市场常见蔬菜制品品种,更贴合蔬菜制品生产需求和行业发展实际。
 
  (四)明确生产场所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以及蔬菜制品生产实际,在传承酱腌菜传统特色工艺的基础上,细化了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要求重点生产场所如盐渍区、腌渍区应单独设置,并强化生产场所卫生要求,厂房和车间不应在露天环境,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
 
  (五)细化设备设施要求。明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及盐渍池(容器)内壁、覆压物、遮盖物材质要求,补充通风设施、监控设备等要求,增加常规检验项目和常用检验设备举例。
 
  (六)严格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要求。按照企业生产实际,列举不同申证单元工艺流程和设备设施,明确不同蔬菜制品加工工艺关键控制环节,要求开展危害分析,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针对近年突出问题,要求外购咸坯的酱腌菜企业应对咸坯供应商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通过签订供应合同等形式加强准入审核和管理,制定验收标准和控制要求,严格进货查验;蔬菜干制品企业不得采购滥用硫磺、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以及次氯酸钠等消毒剂处理的蔬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的最小分类号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要求。
 
  (七)强化人员管理要求。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加工人员的管理要求等。
 
  (八)健全管理制度要求。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以及近年监管工作实际,对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产品配方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以及盐渍、腌渍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食品安全防护制度等。修订后的制度条款更加清晰明确,既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风险问题,也便于企业理解把握,有利于提高许可审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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