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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起施行!@食品销售连锁总部,这份“责任清单”请查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3-12 16:08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3月20日起,市场监管总局第114号令《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国家专门针对食品销售连锁业态出台的又一重要规章。
  3月20日起,市场监管总局第114号令《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国家专门针对食品销售连锁业态出台的又一重要规章。
 
  上海是众多食品销售连锁总部的聚集地。无论是全国布局的头部品牌,还是区域深耕的特色企业,只要符合“同一品牌、统一管理、十店以上”的条件,就要从3月20日起,全面履行总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管住总部,就能管住全链条。为了让各总部企业更清晰地了解“新规要什么、总部做什么、不做的后果”,我们梳理了一份简明版“责任清单”,请对照落实。
 
  1. 谁需要遵守114号令?

  适用对象速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需按114号令执行:
 
  使用同一品牌(含主品牌、子品牌、关联品牌)
 
  以食品销售为主营收入
 
  实施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采购、配送、质量标准等)
 
  拥有十家及以上门店(含直营、加盟、合营)
 
  特别提醒:1.食品生产企业下设有连锁门店或者专门设立的销售公司,符合条件的同样适用。2.加盟模式的总部,即使门店全为加盟店,也要承担总部责任
 
  2. 总部的“硬任务”有哪些?

  八大核心要点
 
  1.证照要合规。总部必须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分支机构、门店也应按要求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按照总部的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
 
  2.人员要配齐。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总部—区域—门店”三级责任链。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小时。
 
  3.制度要健全。建立覆盖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控、人员培训、考核评价、应急处置等。重点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将采购、贮存、配送、销售、投诉处理等纳入风险管控清单。
 
  4.门店要管住。总部要建立巡查制度,每年至少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进行一次全覆盖实地巡查。
 
  5.供应商要把牢。统一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档案,动态评价,定期抽检。鼓励统一采购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风险。
 
  6.配送要规范。总部统一配送的,运输过程要符合温控等要求。门店收货要按程序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说明:不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的,门店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凭证。
 
  7.信息要透明。总部应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方式,对门店关键环节进行远程检查,视频信息至少保存14天。监管部门可依法调取。
 
  8.报告要及时。总部每年12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全国分支机构、门店等清单、准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分支机构每年12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3. 如果没做到,后果有多严重?

  法律责任速览
 
  114号令明确了多项法律责任,千万别踩红线:
 
  未取得许可或备案: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查处
 
  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警告→罚款→停业→吊销许可证
 
  未建立制度、未检查评价、未培训考核:警告→罚款→停业→吊销许可证
 
  通过合同免除自身责任:责令改正,最高罚款5万元
 
  未按要求报告:警告→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罚款3万元
 
  贮存配送不合规:警告→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说明: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如已依法履职尽责,可不予处罚。
 
  3月20日,新规实施在即。希望食品销售连锁总部立即行动起来,对照114号令逐项自查、逐条落实,真正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扛起来,用扎实的管理体系守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强指导与监管,与企业一起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供稿:市局生产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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