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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3-13 09:22 来源:黔西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平台提供者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平台提供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对照《规定》要求,全面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一)健全管理机制。要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交易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明确岗位职责。平台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二)严把准入关口。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并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证照真实有效。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信息,并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杜绝无证、假证、套证及超范围经营主体入驻平台。
 
  (三)强化信息公示。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对“无堂食”外卖和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经营者,在商家列表页分别设置“无堂食”标识和“有明厨亮灶”或“无明厨亮灶”标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加强风险管控。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识别风险,重点对无堂食、无明厨亮灶商家进行抽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督促商家消除隐患。
 
  (五)严肃问题处置。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按照平台规则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鼓励平台之间共享违法行为及处置情况信息,实施信用管理。
 
  (六)履行数据报送义务。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七)如实记录订单信息。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餐饮服务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诚信经营。
 
  (一)坚持依法经营。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一致。严禁异地经营、使用虚假地址,严禁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入网经营。
 
  (二)做到信息透明。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证照、实体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不提供堂食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设置“无堂食”标识(注:指在实际经营场所既不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也不提供自提服务),并公示后厨环境,不得误导消费者。
 
  (三)严格食材管控。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台账,确保食材来源可溯。使用食品添加剂要进行公示。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食材,严禁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
 
  (四)规范加工过程。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把好人员健康、原料贮存、加工卫生关。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鼓励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向社会公开加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包装配送。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推广使用一次性、不可复原的“食安封签”,防止配送途中被拆封、污染或调换。自行配送的,须对配送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委托配送的,须审核受托方资质并监督其按要求贮存配送。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配合监督管理。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管执法相关的电子数据、监测记录等信息。
 
  三、共同责任与社会监督
 
  (一)强化人员培训。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委托配送的,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培训责任。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定期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二)完善消费维权。平台应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者投诉。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加强协同共治。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发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四、监管与法律责任
 
  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审查、报告、停止服务等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未按规定展示标识、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风险排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入网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公示信息、设置标识、规范加工、包装封口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
 
  对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处罚单位外,还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请各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并整改食品安全隐患。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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