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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4-27 08:45 来源:雅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2026年4月26日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0件案例,其中,食品领域案例4件。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2026年4月26日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0件案例,覆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等领域,聚焦食品、汽车用品、网络版权、市场竞争、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以鲜活案例释法明理,以典型裁判指引行为,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创新成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

  某饭店侵犯“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称辖区某饭店涉嫌侵犯“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店招、店内设施等处均突出使用“人民食堂”相关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经查,“人民食堂”为合法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1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核定服务包含餐饮类。该饭店从事餐饮服务,与商标核定服务一致,其未经许可使用相关字样涉嫌侵权。因服务商标特殊性,涉案违法行为对其销售额、利润获取的贡献率难以确认,不宜将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期间店铺的所有销售额认定为违法经营额,故认定无违法经营额。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餐饮行业服务商标使用不规范问题,依法查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品牌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柔性执法、过罚相当,在依法制止侵权的同时,加强对小微餐饮经营者的法治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增强商标保护意识,自觉规范店招及经营标识使用。
 
  (来源:雅安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5

  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方某某等人销售的“建华”香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多次购买假冒的“建华”香油,共计货值16万余元。之后,被告人全部予以销售,共获利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食品领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为假冒“建华”香油仍予以售卖,既侵犯商标权利人知识产权,又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直接危害食品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法院依法惩处,震慑售假、傍名牌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安全。同时也彰显司法保护品牌、守护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推动形成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芦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7

  四川某餐饮公司诉雅安某火锅店、朱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餐饮公司系第1******9号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该商标在火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雅安某火锅店为个体工商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店招、店内装潢、收银小票、微信支付码等经营环节,持续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标识,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2023年该火锅店曾因同类商标侵权涉诉并与权利人达成调解,但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该火锅店将工商登记经营者变更为朱某某,期间店铺仍以侵权标识对外营业。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雅安某火锅店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结合商标知名度、侵权恶意、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赔偿5万元;因权利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某实际参与经营或共同侵权,驳回对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一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朱某某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应担责,应对其登记经营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朱某某登记经营时长、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前案侵权责任等情节,酌定朱某某在2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商标侵权案。侵权人此前已因商标侵权涉诉,经司法调解承诺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仍继续使用侵权标识开展经营,属于恶意重复侵权行为。法院在裁判中突出惩罚性赔偿适用导向,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反复侵权作为核心裁量因素,在赔偿数额认定上充分体现惩罚性、惩戒性,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恶意侵权者付出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代价。同时,法院穿透变更经营者的规避方式,依法认定登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杜绝以变更主体逃避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以司法裁判强化对重复恶意侵权的严厉制裁,彰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坚决适用惩罚性赔偿遏制侵权的司法力度。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8

  甲公司、乙商行冒用生产资质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
 
  汉源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原为丙公司员工,离职后设立甲公司并从事同类食品生产经营。甲公司在未取得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外购散装成品油后包装为某花椒油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商:丙公司”,并使用丙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将上述产品供应给乙商行销售。乙商行累计购进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五万余元,违法所得九千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擅自生产与丙公司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地址相同的花椒油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涉案商品与丙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存在减少丙公司交易机会的可能,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乙商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主观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属于共同侵权。一审法院结合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甲公司、乙商行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共计四万余元。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调减赔偿金额。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作为丙公司前员工,明知原单位生产资质信息仍长期冒用,主观攀附意图明显,客观上误导消费者并损害丙公司市场交易机会,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食品行业冒用生产资质不正当竞争案。该案中,侵权人利用离职员工身份便利,擅自冒用他人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核心资质信息,将自有产品伪装成权利人产品对外销售,形成冒用资质、贴牌生产、下游销售的完整不正当竞争链条。法院严格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侵权人身份背景、主观攀附故意、市场混淆后果等关键情节,明确食品领域冒用生产资质行为的认定标准。本案彰显了司法严格保护企业经营信息与商业信誉、坚决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鲜明立场。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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