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不符、资质造假、使用过期变质食材、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各类涉食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新城网络餐饮伪造证件案
2026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接到线索称当事人在京东外卖平台经营2家网络餐饮店,其后台上传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分别为舟山新城某建材经营部、舟山市新城某文具店。经查,上述2家证照主体实际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使用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均系虚假伪造。
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二
普陀山某网络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
委托他人加工案
2025年12月,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开展网络餐饮线上巡查,发现某入网餐饮店在外卖平台公示的明厨亮灶监控画面与本店实际后厨场景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身不从事外卖餐品加工,以本店名义在网络外卖平台承接订单后,把外卖订单委托给其他餐饮经营者加工制作;同时将监控设备安装在实际出餐门店后厨,把他人后厨实时监控画面,上传至自己外卖店铺的明厨亮灶板块对外公示,隐瞒真实经营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三
普陀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骨肉相连”外包装标示配料为鸡肉、鸭胸软骨,并无猪肉,其“美团”网店上该菜品的商品详情中标注主料为猪肉,系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四
岱山某烧烤店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岱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开展监督检查时,查获超过保质期的祖名内酯豆腐3盒、合利旺食用猪油1桶,当事人疏于管理,将上述过期原料用于菜品制售,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五
六横某烤鸭店私自更改
布局、操作人员未依法
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6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六横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私自更改后厨布局且店内两名员工健康证明过期,一名员工无法提供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六
嵊泗某餐馆涉嫌经营
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6年5月,嵊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当事人餐馆订购4道川菜,食用水煮鱼时发现菜品内混有针头。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核查,经现场询问核实,当事人确认该针头系其不慎落入菜品中。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来源丨餐饮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