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4条第1款(b)项中关于“芳香化葡萄酒基烈酒”的定义,原引用附录1中的(a)至(i)多项来源,现将“(g)和(i)”修改为“和(g)”,排除了对(i)项“鉴定”这一抽象特征列表的引用,使定义更精确;
(2)废除第6条第1款(g)项,该条款曾允许在技术需要时使用农业乙醇且不计入添加酒精,废除后此类乙醇须按一般添加酒精规则管理;同时将同款(i)项糖分命名注释中的“(作为芳香葡萄酒的例外)”修改为“(仅限于芳香葡萄酒)”,明确低糖干型命名规则仅适用于芳香葡萄酒,不得类推至其他芳香化产品;
(3)新增临时条款第2条,规定已从业的食品经营者须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合规调整,逾期不得销售不符修订的产品,该过渡期替代了原2023年1月3日的期限。本公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旨在进一步规范芳香葡萄酒及相关产品的市场标准。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6/05/20260513-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