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6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机制回归立法初衷,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建立了主动识别、精准研判、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认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予以规制。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肖某某反复投诉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3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肖某某来信投诉举报称,某品牌“挂面”标签标识存在问题,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综合研判
经查,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累计918次,频次显著异常。3月12日,其已就该类挂面标签问题提起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告知处置结果。此后,投诉人在明知商品存在标签问题的情况下,再次购入同一商品,并以相同理由重复发起投诉。
经综合研判,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大量投诉举报,且在短期内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继续购买并索要赔偿、奖励,其行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不符合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综上,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对该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法定渠道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对其反映的标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实现投诉与举报分类处置,推动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有序分离。
案例二:黄某某恶意投诉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0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黄某某投诉举报称,辖区某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老三镇葵仁酥”过期,要求退款并赔偿。
综合研判
经查,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362次,举报289次,2026年在安岳县就商品过期问题投诉举报7次。投诉人对该次购物行为全过程录像,并对所购的每种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行近距离拍摄,在明知商品过期的情况下仍购买,其行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亦非正常消费维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综上,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法定渠道告知当事人法律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对其反映的过期食品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实现投诉与举报分类处置,推动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有序分离。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示:
投诉举报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对于借“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恶意侵占行政资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规制。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提醒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安全的市场环境。
来源 | 消保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