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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鲁市监发〔2026〕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5-27 16:4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监管,深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监管,深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先查后入。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入场销售者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严格履行入场查验制度。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严格查验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凭证,无进货凭证的不得入场销售,无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凭证的应逐批次、逐品种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填写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农批市场开办者组织入场销售者使用“山东食链”等系统提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并加强食品安全“互联网+AI监管”应用,提高入场查验质量。
 
  二、强化风险筛查。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快检操作,提高检测能力,充分发挥食品快检的风险筛查作用。指导农批市场开办者重点针对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高的品种和项目,采用对应的胶体金等快检方法开展食用农产品入场前和场内的检测,并开展一定数量的实验室检测,同时引导其将检测结果上传“山东食链”。鼓励市场开办者将检测结果作为给予入场销售者经营优惠或采取限制措施的依据,写入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三、加强监督抽检。要把监督抽检作为保障农批市场食用农产销售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综合考量问题发现率、入场销售者数量、交易量、季节、产地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监督抽检品种和批次数量。抽样时准确记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溯源信息,保证抽检不合格信息能够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推动源头治理。加强对违规添加、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物质的研判,防范潜在风险。及时将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和发现的潜在风险通知市场开办者,指导其提高入场查验、风险筛查、日常管理的针对性。
 
  四、推动进销成链。加强对农批市场开办者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附具或提供虚假合格证的,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推动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使用“山东食链”或农批市场自建追溯系统,落实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逐步实现省内农批市场间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货、销售信息全链条贯通,提高食用农产品追溯能力和水平。
 
  五、深化智慧监管。充分利用省市场监管局“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食品流通监管模块,开展监督检查,处置预警信息,分析监管数据,提高监管质效。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完善农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评价方法,通过综合分析档案管理、入场查验、风险筛查、监督抽检、追溯信息等维度的数据,反映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推动监管质效提升。
 
  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农批市场开办者结合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规模、辐射范围、产品种类等因素,落实好“配齐配强人员、明确职责守则、开展培训考核、细化风险管控清单、‘日周月’落地见效”等主体责任。农批市场所在地县(市、区)局要将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作为重点任务,坚持逐步提升、久久为功,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把关。鼓励监管创新,各地可因地制宜对农批市场有关监管措施进行优化完善。全省农贸市场监管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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