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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汇”治理】上海市徐汇区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第十二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20 09:32 来源:徐汇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十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为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真实、经营环境不达标、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十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

  上海市徐汇区储伟伟面包店冒用他人经营资质从事网络餐饮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桂平支路8号的上海市徐汇区储伟伟面包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自身具有经营资质开设网店销售蛋糕的同时,为进一步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擅自使用其他店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网络平台开设新网店销售蛋糕。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幽灵外卖”的典型表现之一,是在网络平台上展示的门店地址、实体经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本案当事人为拓宽销售渠道,擅自冒用其他商家的经营资质和地址信息进行虚假入驻,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直接损害了守法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对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规范线上经营秩序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筑牢了食品安全监管底线。
 
  案例二

  上海天穆实业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区市场局通过外卖平台信息排查,发现辖区内一家冒菜店疑似存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桂林路406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查见该店在美团及淘宝闪购平台均开设了店招为“夏姨冒菜(华鑫中心店)”的线上外卖店铺,其中销售菜品“爆浆牛肉丸”和“黑椒牛柳”,详情页面中分别宣传“原料:丸子、牛肉丸”及“原料:牛柳、黑椒”。经核查,涉事菜品实际使用的食品原料分别为“撒尿肉丸”(主要配料为鸡肉)和“黑椒肉柳”(主要配料为鸭胸肉)。
 
  法律分析
 
  当事人利用外卖平台网络店铺对商品进行展示、推介,虚标与实际使用原料不符的菜品名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近年来,网络餐饮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宣传等乱象频发。本案中,当事人将鸡肉、鸭胸肉原料宣传为牛肉制品,属于典型的“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当前,市场监管部门正持续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引以为戒,确保线上宣传与线下实际一致,菜品原料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实标注,切莫心存侥幸。

  案例三

  上海港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区市场局接举报对东湖路9号“细记港九大排档”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未查见《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经进一步调查,上海港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核心抓手。本案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不足,未按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机制,为食品安全埋下隐患。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令整改并跟进复查,确保问题真改实改。各经营主体须引以为戒,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全面自查、补齐短板,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普法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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