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德善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德善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抽样单编号为GBJ26000000412330032ZX),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经检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6、硒、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6、硒、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安徽嘉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必第能量?肌酸能量粉(葡萄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嘉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必第能量?肌酸能量粉(葡萄味)(抽样单编号为GBJ26000000003430093ZX),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4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必第能量?肌酸能量粉(葡萄味)【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鉴于当事人受河北铁锤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河北铁锤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食品委托生产主体,需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博力源牌褪黑素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博力源牌褪黑素片(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341636825ZX),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7日,经检验【每100g产品含维生素B6、每100g产品含褪黑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哈博力源牌褪黑素片【每100g产品含维生素B6、每100g产品含褪黑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标准,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太和县公安局已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控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白芸豆压片糖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白芸豆压片糖果(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5134920ZX),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经检验【脂肪】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益生菌白芸豆压片糖果【脂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安徽润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麦冬膏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润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麦冬膏(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5134902ZX),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9日,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黄芪麦冬膏【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六、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芜湖春禄富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济生元牌鱼油软胶囊(保健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芜湖春禄富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济生元牌鱼油软胶囊(保健食品)(抽样单编号为GJC26000000001930098ZX),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6日,经检验【每100g产品含DHA、每100g产品含EPA、每100g产品含DHA+EPA】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对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核查,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认可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的样品真实性异议。
2.经营环节。芜湖春禄富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济生元牌鱼油软胶囊(保健食品)【每100g产品含DHA、每100g产品含EPA、每100g产品含DHA+EPA】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等相关规定,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安徽初乳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分离乳清蛋白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初乳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分离乳清蛋白粉(抽样单编号为GBJ26000000004630031ZX),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7日,经检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分离乳清蛋白粉【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