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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禁止性要求温馨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8-21 09:20 来源:株洲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践行生态文明理念,防治餐饮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条等有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主要禁止性要求提示如下,避免因不符合规定造成投资损失。
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相关经营主体:
 
  您好!为深入践行生态文明理念,防治餐饮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条等有关规定,现将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的主要禁止性要求提示如下,避免因不符合规定造成投资损失。
 
  一、禁止性场所
 
  禁止在以下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二、风险提示
 
  (一)违法后果。违反上述规定选址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资风险。在禁止性场所选址经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项目被责令关闭而损失装修、设备、租金押金等前期投入。
 
  请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审慎选择经营场所,在签订租赁合同、投入资金前,务必核实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选址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和市场经营秩序。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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