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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在食用油国标中增设“开封后使用期限”保障全民安全健康用油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9-17 16:35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代表提出的《关于在食用油国标中增设“开封后使用期限”保障全民安全健康用油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510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在食用油国标中增设“开封后使用期限”保障全民安全健康用油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完善食用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GB 196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8955—2016)等标准,从原料要求、生产过程控制、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包装材料、储藏运输等各环节作出规定,为食用油脂全链条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在植物油等相关标准中增加“开封后使用期限”条款方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正在修订,目前已完成标准草案撰写。在研究我国食用油贮存和消费习惯、评估安全贮存时间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标准草案中增加了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和食用植物调和油应标示开启后的食用期限相关条款,以期引导生产企业优化包装规格和生产加工技术,指导消费者合理购买和使用。后续相关标准草案内容将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对食品标签的相关标示要求进行了升级。一是优化了保质期标示方式。新标准将保质期调整为“保质期到期日”,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消费者关注的保质期信息展示更为直观,增强了消费者信息获取便利性。二是增加了“消费保存期”推荐性条款。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该标准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
 
  (二)关于提升开盖后食用油使用期限的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我委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明确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等。目前,抗坏血酸棕榈酸酯(AP)、维生素E、茶多酚、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等已作为抗氧化剂允许在植物油中使用,并要求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其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关于强化食用油科普宣传方面。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及《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之合理膳食行动要求,我委持续开展科学用油相关主题科普宣传。围绕“健康饮食、合理膳食”制定印发“减油、增豆、加奶”核心信息,帮助公众树立科学营养理念,引导形成合理的膳食结构。面向居民、学生及餐饮从业者等重点人群,制作涵盖海报、折页、短视频及中小学生课件等在内的系统化宣传产品,组织开展专家直播,相关宣传依托社区、学校、食堂等场所进行精准投放与多元推广,引导公众科学用油,提升全民营养健康素养。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一是我委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抓紧推进食用油标准后续审查、征求意见等工作。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食用油标识监督管理,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规范食用油标识标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我委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及科普工作,加大油脂营养健康科普和指导,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助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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