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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10-14 16:13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6年以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酒类产品安全风险,在全市深入开展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压紧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行动紧盯制售假酒、掺杂掺假、“两超一非”、假冒侵权及虚假宣传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坚持靶向施治、严查重处,坚决守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警示生产经营者知法守规、举一反三,严守安全底线,规范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酒类市场秩序。
  编者按
 
  2026年以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酒类产品安全风险,在全市深入开展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压紧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行动紧盯制售假酒、掺杂掺假、“两超一非”、假冒侵权及虚假宣传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坚持靶向施治、严查重处,坚决守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警示生产经营者知法守规、举一反三,严守安全底线,规范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酒类市场秩序。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某销售侵犯

  “天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5月2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该市陈某某涉嫌销售侵犯“天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一案中,发现徐某某为案涉侵权白酒的供货商。经调查,当事人徐某某共向陈某某经营的副食品经营部销售“海之蓝”白酒120瓶、“天之蓝”白酒138瓶、“梦之蓝M3”白酒20瓶、“梦之蓝M6”白酒40瓶、“五粮液”白酒48瓶、“贵州茅台酒”11瓶。经过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厂生产经营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酒类案
 
  2026年3月2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酒厂生产的某款酒标签标注涉嫌违法。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某款酒标签标称商品名称为“特制米酒”,依照《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米酒归类为其他发酵酒;该款酒执行当事人自行制定的“枸杞露酒”企业标准,配料为“黄酒(大米、饮用水、麦曲)、饮用水、枸杞、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山梨酸钾)”,其真实属性属于配制酒(露酒)。当事人未在标签中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2.1规定要求。同时,案涉产品是以黄酒为基酒添加辅料调配制成的配制酒,并非直接以大米发酵酿造,标签标注“纯大米酿造”与客观事实不符,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厂生产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酒类案
 
  2026年2月6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成品花露烧酒60箱,另发现员工正在组装花露烧酒包装箱110个。上述成品酒及待组装包装箱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8月18日。经查,上述成品花露烧酒的实际灌装日期为2026年2月6日,因当事人持有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批次花露烧酒的检验报告,故将案涉批次花露烧酒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8月18日。案涉产品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作坊生产经营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糯米酒案
 
  2026年4月11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小作坊生产的糯米酒进行监督抽检,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甜蜜素不得在糯米酒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
 
  当事人生产检出甜蜜素的糯米酒,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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