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合法资质入网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布虚假广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汕头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汕头市濠江区某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查验许可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7月8日,濠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汕头市濠江区某餐饮店存在冰箱食品储存不规范、现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资料及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潮汕粿条”等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2026年9月3日,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南澳县某餐饮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3月16日,南澳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南澳县云澳镇某餐饮店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未通过某点评官方正规评选渠道入围,不具备2026年度某点评必吃榜商户资质,为博取消费者关注、提升门店引流效果,当事人于2026年1月31日通过线上定制采购印有某点评必吃榜(2026)字样的宣传广告牌,并自2026年2月5日起在经营场所摆放、悬挂该虚假荣誉标识开展对外宣传,期间部分到店消费者拍摄店内虚假榜单广告牌并在某平台发布用餐评价。2026年3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其违法宣传行为后,要求其撤除广告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南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金平区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物类食品制售案
2026年4月18日,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对汕头市金平区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当事人此前通过门店及网店销售“拌青瓜”和“凉拌皮蛋”两款冷食食品并记录在收银机系统内。当事人经营冷食食品时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冷食操作专间。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项目属于许可事项,当事人开展冷食类食品制售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取得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潮阳区关埠某餐饮店经营使用无标识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潮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潮阳区关埠某餐饮店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现场检查该店厨房操作台下方柜台有一袋蒜头酥没有任何食品标签标识,操作台台面上有一小盆正在使用的同种食品蒜头酥。该款蒜头酥不是店内制作,是用于加工汤水调味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桂某某未按要求定期维护食品冷冻设施和未对餐具消毒使用案
2026年5月11日,潮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潮阳区金浦街道桂某某经营的小餐饮店后厨冷冻冰箱积霜较厚、密封条硬化发霉和未对餐具进行消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责令整改复查时发现,该店现场卫生环境较差,后厨冷冻冰箱原存在问题没有处理,消毒柜没有启用对餐具进行消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