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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六批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10-29 16:41 来源:台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筑牢线上食品安全防线,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持续部署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围绕“幽灵外卖”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联动,严查风险隐患,重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压实平台与商户主体责任,现公布第六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筑牢线上食品安全防线,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持续部署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围绕“幽灵外卖”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联动,严查风险隐患,重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压实平台与商户主体责任,现公布第六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案
 
  2026年3月,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点菜区摆放有6条河鲀(共3.480kg)。经查,当事人通过堂食和微信订餐方式从事餐饮服务,上述河鲀系其于2026年2月28日在三门港口以25元/条的价格向渔民收购,当日自行剖杀并去除内脏,次日存放于经营场所冰柜,准备以50元/条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上述河鲀尚未售出即被依法扣押,违法经营额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鉴于涉案河鲀数量较少且尚未销售,2026年9月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河鲀3条(另3条已抽检使用)、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7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店内制售的“油鼓”特色小吃开展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油鼓及面糊的铝残留量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制作油鼓过程中擅自超量使用含铝泡打粉、明矾,且其明知铝含量超标的危害,仍长期违规生产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苗某伪造证照开设网络餐饮店案
 
  2026年7月,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线索核查反馈情况,发现当事人苗某涉嫌使用其私自伪造的“天台县某糕点店”“新昌县某蛋糕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开设网络餐饮店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因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天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过期原料及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仙居县市场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对仙居县某餐饮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操作区存放有1袋已开封的过期“沙拉酱”(保质期至2026年3月10日),杂物间另存放同批次过期未开封“沙拉酱”6袋。另查明,当事人将配料为鸭肉的“法式烤排”在多家外卖平台上宣传为“牛肉”主料,用于制售“日式牛肉咖喱饭”等菜品。当事人共开设4家线上外卖店铺,共用同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后厨。
 
  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使用过期原料制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将鸭肉宣传为牛肉进行售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3000元。
 
  案例五

  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6年8月,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三门某烘焙店经营场所处于关闭状态,但其在美团、淘宝闪购平台的外卖店铺仍正常接单经营,遂对该线索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分别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名为“春时·螺蛳粉”的网络店铺。2026年6月3日,当事人已因在加工操作区外的小摊加工制作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2026年6月14日店铺重新上线后,2026年7月30日至8月4日期间,仍有14笔外卖订单由经营者丈夫在永福路路边摊位完成食品加工制作,再通知外卖骑手前往摊位取餐配送。案涉货值金额377.6元,当事人实际收入191.01元,获利173.0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下一步,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线上线下联动与跨区域协作,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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