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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威卫法监〔2013〕2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7-01 14:12 来源:威海市卫生局  浏览:2324 
核心提示:为规范威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威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区卫生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业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威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威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邹爱卿  联系电话:5300145
 
  威海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7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威海市卫生局申请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如实提交必要的依据和验证材料。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威海市卫生局申请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六)涉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和保健食品的,应提供许可批件。
 
  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制订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山东省卫生厅委托威海市卫生局为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初审、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由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
 
  第十一条 威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收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威海市卫生局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在《威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纸质文本封面上加盖“山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标注备案号,注明有效期。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710(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三条 威海市卫生局自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威海卫生监督网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名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复审,重新备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修订复审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地址、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等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主动申请对企业标准进行变更,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变更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威海市卫生局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
 
  (一)有效期届满,企业未办理延续手续,威海市卫生局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但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
 
  (二)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三)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
 
  第十九条 威海市卫生局在变更企业标准备案、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威海卫生监督网公布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二十条 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在山东省卫生厅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威海市卫生局申请延续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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