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请问这条规定的含义是指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方需要在承包地点之外已取得或曾经取得过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答复内容:
方先生/女士:
您好!来信收悉,现对您反映的“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项答复如下: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第十五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相关要求,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经营者应办理食品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管理类食品经营许可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项目为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证。
具体许可情况应根据资料审核及现场核查确定,更多详情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处室: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餐饮监管处,联系电话:028-8695579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