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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建立《万州区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试行)》的通知(万州市监发〔2025〕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1-24 16:32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57 原文:
核心提示:现将《万州区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学校、校园超市、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万州区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机制(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鼓励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渝市监发〔2022〕30号),决定针对全区学校、校园超市及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企业建立万州区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举报受理
 
  举报人通过区教委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投诉举报渠道,提供反映区内各类学校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关键证据的举报信息,区教委和区市场监管局应予以受理。区教委接到校园食品安全违法举报线索后,经初步核实举报属实的,及时移交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
 
  二、举报事项
 
  万州区内的学校食堂、校园超市、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各单位可向区教委或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八)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九)学校食堂、校园超市、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企业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区教委和区市场监管局掌握;
 
  3. 举报内容经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并完成行政处罚的,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4. 举报人实名举报,或有正确联系方式。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 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 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4.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 区教委及学校负有食品安全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 涉及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 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 举报人匿名举报或利用虚假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举报受理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程序和标准
 
  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渝市监发〔2022〕30号)规定,设立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程序和标准。
 
  五、其他要求
 
  (一)相关单位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相关单位应依法保护学校食堂、校园超市、学校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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