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情况。
《指引》强调,公示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易读性、完整性原则,确保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合法合规、信息公示真实准确、公示位置醒目易见、公示内容丰富全面,方便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指引》要求
根据2025年2月8日起
正式实施的新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24)
使用23大类食品添加剂
(仅作为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应予以公示
主要公示内容如下
食品添加剂名称
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中文名称规范标注,可以附加标示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以方便消费者理解。例如,对于“碳酸氢钠”,可标注“碳酸氢钠(小苏打)”。
功能类别
清晰注明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如防腐剂、着色剂、增稠剂等。
若食品添加剂具备多种功能,可以逐一完全标注,或重点标注在餐品中发挥作用的功能。
若使用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构成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按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以括号形式标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例如,“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钙)”。
对成分复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只公示核心功能成分(一般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前三种成分计)。
使用范围
详细注明食品添加剂用于哪些菜品,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点菜品中是否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等。
使用量
如实标注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按质量计算),对于需根据食材特性、加工工艺灵活调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公示最大添加量,如“每千克菜品中添加(或不高于)…克”。对使用量极低(如<0.1mg/kg)或仅起辅助作用且终产品中不存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免于公示。
风险告知
对特殊人群(如孕妇、过敏体质者)的潜在风险进行提示,例如标注“本产品含有…(添加剂名称),过敏者慎用”“孕妇食用本产品时,建议根据自身情况适量选择”等警示语。
根据《指引》,公示可采用在菜单上标注公示、采用独立公示牌公示、通过电子系统公示三种方式进行。同时,市场监管部门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公示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关注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更新情况,跟进餐品配方调整;通过加强员工培训、开展消费者互动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