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载明某幼儿园购进的香葱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香葱购进后并未使用,且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查验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承诺达标合格证,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规定且拒不改正案
2025年3月19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幼儿园食堂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进货凭证,且该幼儿园食堂曾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于2024年9月27日被西秀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该幼儿园未履行进货查验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校使用的餐具抽检不合格案
2025年4月2日,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关岭自治县某校开展监督抽检,发现该校使用的汤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关岭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7日到该校送达不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校购买使用无标签食品案
2025年4月23日,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校开展检查,发现该校经营无标签食品,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没收无标签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案
2025年4月9日,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