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网络餐饮服务外卖配送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餐饮外卖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编制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封签规范指引(2025 版)》,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封签规范指引(2025版)
一、餐饮服务配送的食品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通过加贴“食安封签”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二、本指引所称的“食安封签”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餐饮外卖食品外包装在运送过程中被拆启或意外破坏而采取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
三、食安封签宜使用不干胶封贴,或带有粘性封口的锡箔包装等开启损坏后无法复原的封口方式。
四、食安封签所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GB 4806.8-2016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7-2016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五、食安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粘贴,使用位置为外卖食品外包装封口处,使用位置及使用方法应当保证食品一旦被开封,封签就会破损且不可修复。
六、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对封签已被破坏或者封签不完整的外卖食品,有权拒绝接收。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
外卖食品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保持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七、消费者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食安封签的完整性,一旦接收外卖食品,视为认可食安封签完整有效。
消费者有权拒收食安封签已被破坏或者封签不完整的外卖食品。
八、有配送义务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或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公司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或其他有配送义务的单位应当对外卖食品配送人员进行食安封签相关内容的培训。
九、在食安封签上印制广告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外卖食品使用“食安封签”的,应督促其使用“食安封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