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腌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现就腌腊肉食品安全风险告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经营食品。
四、禁止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腌腊肉制品应在符合温度、湿度要求的场所贮存,离地离墙存放,需冷藏或冷冻的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加工前应检查腌腊肉制品感官性状,发现有异味、霉变、油脂酸败等情况的不得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