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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6年第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2-25 09:55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最新要求,我局组织修订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21〕1号)自2021年5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指导规范了全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在推动提升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最新要求,我局组织修订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通过电子邮件或来信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4日。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1018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邮编:510630
 
  电子邮箱:gdsjj_spscc@gd.gov.cn
 
  办公电话:020-3883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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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检查形式及事项】  本办法中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标识信息、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检验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监督检查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时间、方式、频次、产品类别、抽查比例等内容。
 
  第七条【检查人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参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查对象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日常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下列生产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检查的比例或频次:
 
  (一)生产奶瓶、奶嘴等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
 
  (二)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三)发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
 
  (六)因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的;
 
  (七)未按要求改正的;
 
  (八)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
 
  (九)经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较高的。
 
  第九条【专项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条【检查内容】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对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综合判定检查结果。必要时,可以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规定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的监督检查内容分为重点项和一般项。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设定为重点项,对其他内容设定为一般项。
 
  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种形式。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为符合;仅发现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发现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为不符合。
 
  专项检查对检查表格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实施先进管理体系】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情况可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二条【配合义务与拒检认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三条【检查结果告知】  执法人员应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还应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限期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被检查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企业的整改情况,还应将整改结果逐级报送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责令改正】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出具书面责令改正通知,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改正情况。
 
  第十六条【立案处罚及线索移交】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违法案件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实施日常检查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责任约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监督检查结果应载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培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检查纪律】  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及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处理】  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拒检处理】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日常检查定义】  本办法中日常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不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专项检查定义】  本办法中专项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含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全覆盖检查)。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

  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广东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大省,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约5600多家(居全国第一),另有无需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约1500家,中小企业占大多数,行业整体水平偏低,总体呈现量大、面广、种类多等特点,随着产品材质日趋复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增大。为切实履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职能,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原则和《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22日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21〕1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指导规范全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在推动提升行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最新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修订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制度保障,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五)《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六)《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八)《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九)《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十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
 
  三、主要内容变化。
 
  (一)补充上位法制定依据。近年,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为完善《办法》制定上位法依据,补充上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依据。
 
  (二)调整检查事项内容表述。《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确保《办法》相关内容表述与市场监管总局的规章要求保持一致,《办法》对第四条及附件《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序号3、4、21、32、33、36中相应检查事项内容表述进行了调整。
 
  (三)衔接风险分级管理。目前我省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为衔接相关管理要求,《办法》第八条对经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列入日常检查重点
 
  (四)调整日常检查信息公开内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及时向社会公开日常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为保持内容一致,《办法》对日常检查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了调整。
 
  (五)补充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办法》补充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理依据。
 
  四、重点内容说明
 
  (一)明确监督检查形式。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等有关检查情形不同,本办法中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二)职责分工。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结合监管实际,明确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三)日常检查重点。明确生产奶瓶、奶嘴等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经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较高的,以及根据《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重点。
 
  (四)检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等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统一规范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以及未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鼓励企业实施先进管理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等先进管理体系,并明确体系认证情况可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
 
  (六)企业配合检查义务和拒检认定。参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明确企业应按要求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义务,以及对拒绝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取证记录要求。
 
  (七)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明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并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整改情况,记录整改结果,便于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八)日常检查结果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明确日常检查结果公开的内容有关要求。
 
  (九)拒检处理。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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