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春雷行动2026”主题,聚焦“群众最期盼解决、社会危害最突出、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集中”领域,严肃查处了一批“两超一非”、向未成年售酒、执业药师“挂证”、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危害安全底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酒馆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5年7月21日,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公安提示函,称某小酒馆存在接待未成年人饮酒的行为。
经调查,2025年7月5日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有5名未成年人,当事人以168元/件的价格向未成年人刘某某销售了啤酒2件(赠送2件),并容留上述5名未成年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饮酒。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货值金额计336元,违法所得计3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张贴“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识并曾阻止1名未成年人入内,违法行为时间短,立即改正并已停止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36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336元。
案例三: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薯粉条”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红薯粉条”进行抽样检验,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检测,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
经查,与抽检同批次的“红薯粉条”共生产90斤,销售价格5.5元/斤,销售金额共计4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薯粉条”的违法行为。
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