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5-2122172
 
 
当前位置: 食安城市 » 创城资讯» 正文

南京市浦口区某冷冻批发中心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3-04 09:22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4年8月,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称浦口区某冷冻批发中心未经授权在淘宝平台销售地理标志产品“清远鸡”,未经授权使用“清远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南京市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下)
 
  2025年,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持续强化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严肃查处市场领域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优化南京营商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提高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识别防范能力,市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办理的案件中,选取了一批典型意义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予以发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八

  南京市浦口区某冷冻批发中心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称浦口区某冷冻批发中心未经授权在淘宝平台销售地理标志产品“清远鸡”,未经授权使用“清远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江宁区某食品经营部采购标注“竹林漫步清远鸡”的商品2箱,货值790元,之后共销售14笔,货值1584元,在其提供的进货相关资料中,无法提供“清远鸡”地理标志产品以及“清远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授权文书,浦口区局当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涉案产品经销商所在地和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并函请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所在地管理部门均表示该经销商、生产商均无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的委托和授权。浦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该违法行为,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并说明进货来源,且已及时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对地理标志案件的查处,成功实践了“销售端—流通端—生产端”全链条跨区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在商标侵权认定上,法律适用准确合理。鉴于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普通商品,执法过程中充分考量其特殊属性,审慎平衡权利人与公共利益,有效避免了保护不足或过度保护的问题。综合考虑涉案金额、当事人首次违法及配合调查态度等因素,本案依法作出“首违不罚”的处理决定,既体现了执法刚性,也为中小市场主体提供了容错纠错空间,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实践。
 
  拟   稿:孙   勇
 
[ 食安城市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食品论坛相关讨论
 
 
推荐图文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