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完善制度机制,压实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严格资质准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3、规范资质公示与名称标识,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二、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社会监督
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推动网络餐饮社会共治。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守住安全底线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严把原料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资质管理。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2、严格加工过程控制,杜绝使用不合格食品及原料。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3、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贮存和加工条件安全可靠。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4、规范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规范加工操作行为。采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5、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规范包装封口与配送管理,保障外卖食品安全
1、规范食品包装封口,防止配送过程污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2、加强配送人员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严格贮存与配送措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4、规范委托配送业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保持配送人员、配送容器卫生。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6、积极推动社会共治。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强化责任追究,严肃违法惩戒
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照本告诫书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改自身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网络监测、线上巡查、线下核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或者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登录“随手拍”线索征集平台,拍摄上传违法线索照片,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