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集贸市场内某商户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甚至改装过的“鬼秤”,短斤少两、欺骗消费者。商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会受什么处罚?
答
没收器具与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四)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
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