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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小满 | 以案说法:强制扫码点餐收集个人信息,商家被判停止侵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4-27 10:04 来源:山东省消协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8月10日,消费者罗先生与朋友到某火锅店就餐。店员告知,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才能点餐。罗先生提出使用纸质菜单点餐,被当场拒绝。无奈之下,罗先生被迫扫码关注公众号,并被要求授权获得其微信头像、昵称、地区、性别等个人信息,且只能同意授权才能进入点餐流程。罗先生认为,火锅店以点餐为由强制收集个人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家停止侵权、删除其个人信息。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消费者罗先生与朋友到某火锅店就餐。店员告知,必须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才能点餐。罗先生提出使用纸质菜单点餐,被当场拒绝。无奈之下,罗先生被迫扫码关注公众号,并被要求授权获得其微信头像、昵称、地区、性别等个人信息,且只能同意授权才能进入点餐流程。罗先生认为,火锅店以点餐为由强制收集个人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家停止侵权、删除其个人信息。
 
  审理法院认为,扫码点餐本身不一定导致个人信息被侵害,但在本案中,该火锅店强制要求消费者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并获取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火锅店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获取的罗先生个人信息。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学武律师表示:
 
  本案是餐饮经营者以扫码点餐为名,强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典型案例。其争议焦点是,火锅店将关注公众号、授权个人信息作为就餐前提,是否属于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罗先生在火锅店用餐,通过微信扫码,其微信头像、昵称、地区、性别等信息被火锅店获取,这些都是与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属于罗先生的个人信息,依法应予保护。该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六条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十五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本案中,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侵犯了罗先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即使罗先生被迫同意火锅店收集信息,也有权撤回其同意,要求火锅店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罗先生到火锅店就餐,依法有权自主选择扫码点餐或者纸质菜单点餐的服务方式。火锅店强制要求扫码点餐,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有关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就餐时如遇商家强制扫码点餐、强制收集个人信息,可明确拒绝,并要求提供纸质菜单点餐、柜台点餐等服务方式。若个人信息被违规收集,可依据点餐记录、扫码授权截图等证据,直接要求商家删除。如发生纠纷,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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