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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4-28 09:07 来源: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部署要求,今年以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全力以赴抓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案件公示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部署要求,今年以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全力以赴抓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案件公示如下:
 
  一、固原市某火锅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使用前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1.案情介绍:2026年1月23日,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本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某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是该店经营场所冷冻柜内有6袋百润万丰谷饲牛上脑冻肉,包装袋上未粘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该店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二是该店正在使用的七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均未按规定申请计量检定。综上,当事人行为已涉嫌违法。
 
  2.法律依据及处罚:一是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二是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6袋牛上脑冻肉,并处罚款10600元。
 
  3.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领域同时触及食品安全与计量监管两大民生核心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件,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检疫不合格肉品,且使用未经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兼具食品安全风险与市场交易乱象。案件的依法查办,对筑牢民生安全防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强化行业法治约束、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警示作用。
 
  二、固原市原州区某汉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1.案情介绍:2026年3月25日,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某汉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后厨操作间存放的2包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下架销毁过期食品原料,对店内其余食品原料开展全面自查,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食品原料储物间内,用于制作奶茶的15包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落实自查整改义务,已构成逾期未改正情形,其行为涉嫌违法。
 
  2.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违法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2400元。
 
  3.典型意义:保质期是食品及其原料在正常储存条件下,防止微生物滋生、避免营养成分变质的关键时间界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把控原料质量,确保使用的食品原料均在保质期内。本案的查办,有效倒逼经营者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履责”,定期对食品及其原料开展过期、变质问题自查清理,对于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西吉县某餐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1. 案情介绍:2026年3月6日,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问题:消费者通过美团APP购买西吉县某餐厅制售的“人气自选4件套”,其中“腌渍麻辣味伴翅”内混有鸡毛异物。2026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西吉县某餐厅进行现场核查。
 
  经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店存在其他不合格食品原料,当事人提供了食品原料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证实涉案“腌渍麻辣味伴翅”从西安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入,购进日期为2026年2月2日,生产日期2026年1月29日,保质期至2026年6月27日。当事人在加工制作该产品时,未认真核查原料内部状况,导致制售食品中混有异物,且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前期与消费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综上,当事人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
 
  3.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经营中因加工环节操作疏忽,导致食品混有异物的典型案例。涉案个体工商户虽履行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但在食品加工制作环节,未严格开展原料全维度核查,致使成品食品混有异物,侵害了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案件查办坚持“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原则,既警示餐饮从业者:原料合格不等于成品安全,必须强化食品加工全流程卫生管控与细致核查;也为基层监管部门处置同类网络餐饮消费投诉、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提供了实践参考。本案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兼顾执法力度与个体经营实际,有效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加工操作,有力守护网络餐饮消费安全。
 
  四、彭阳县某拌面王炒肉片店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案
 
  1.案情介绍:2026年3月25日,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拌面王炒肉片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后厨未规范设置脚踏式带盖垃圾桶,未按规定索要肉类检疫合格证明,未按要求填写食品原料购进记录。
 
  2.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责令经营主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当事人存在餐厨垃圾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未按要求填写食品原料购进记录等问题,线下经营卫生条件较差,存在食品交叉污染、食材来源不明等安全隐患,同时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也彰显了监管部门从严规范线下餐饮与网络餐饮经营、守护群众饮食安全的坚定立场。
 
  五、泾源县某奶茶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1.案情介绍:2026年3月5日,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本局执法人员对入驻美团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泾源县某奶茶店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进货票据留存不齐全、各类食品管理台账记录未填写;操作区域垃圾桶未加盖,且与清洁用具混放;营业执照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无法提供包材检测报告及柠檬等原材料农残检测报告;未设置不合格食品专用存放箱;一处操作台未按规定安装紫外线消毒灯。
 
  2.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经营单位在专项整治检查中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原料检测等食品安全核心制度,消毒设施配备、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基础要求均落实不到位,线下经营管理混乱,无法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存在原料不合格、食品交叉污染、经营场所卫生不达标等多重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严格落实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全面合规经营。该案也为奶茶等饮品店及各类网络餐饮经营者敲响警钟,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台账管理、场所卫生、设施配备等法定义务,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线下经营规范、线上供餐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
 
  六、隆德县某烤吧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1.案情介绍:2026年3月10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隆德县某烤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健康证到期未更换(张某某,健康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2日)。
 
  2.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经营主体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本案反映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薄弱,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基础食品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仅在形式上公示健康证明却未及时查看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导致从业人员持过期证件上岗,埋下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所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从严规范了网络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坚定守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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