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今日聚焦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二)
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统筹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办一批违法案件。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
案例一
金湖县某烘焙坊
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对金湖县某烘焙坊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因经营需要迁至新址后,于2025年12月10日起在尚未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提供网络平台及实体店的餐饮服务。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案值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时间短、及时改正、社会危害后果轻微,2026年2月5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网络餐饮经营者因经营场所搬迁,未及时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擅自营业的典型案件。案件的查处,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经营地址变更后必须重新取得许可方可提供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无小事,守法经营是底线,任何擅自经营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案例二
淮安区某小吃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9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区某小吃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其厨房调料柜上发现1桶已拆封并使用的蚝油,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0kg,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现场检查日已超过保质期90天。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5日通过网络平台以55元/桶的价格购进上述蚝油,用于制作菜品并通过网络平台和实体店进行销售。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10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制作菜品,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危害消费者健康,即便货值金额较小,亦需依法惩戒。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从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记录制度,通过定期清理库存、设置临期预警、规范报废登记等措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三
清江浦区某餐饮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0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自2026年2月22日起,当事人在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提供餐饮服务,并通过网络外卖平台对外经营。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停止相关网络经营活动,并完成平台下线。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购销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10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实体经营门店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警示餐饮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也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加强商户资质审核,共同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四
生态文旅区某餐饮店未按要求
公示主体资格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3日,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对生态文旅区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在网络外卖平台店铺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经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及时上传至网络外卖店铺主页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要求公示主体资格信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未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常见典型案件。入网餐饮经营者须依法公示许可信息,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防范无证经营风险的关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坚决守牢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湘味大排档从业人员
未取得健康证明提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网店公示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8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湘味大排档开展监督检查,发现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无法提供健康证明,且网络店铺公示《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6日因经营地址搬迁并办理了新的证照,由于疏忽未及时更新网店公示的证照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提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及网店公示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9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健康证明是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在此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务必获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严防给消费者食品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案例六
盱眙县某餐饮店未按要求
配备经营设施设备、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提供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9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盱眙县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的堂食标签为系统默认自动开启,在店内摆放3张餐桌,桌上印有扫码点餐二维码和桌号。后厨操作间出入口未安装门帘,出餐口未安装防蝇纱窗,操作间及就餐区未设置灭蝇灯,下水道口缝隙过大,未按要求配备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同时,发现1桶用于烹饪的“元宝牌”大豆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通过网络平台及实体店提供餐饮服务,在购进该批次大豆油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要求配备经营设施设备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8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配备防蝇纱窗、门帘、灭蝇灯等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防止食品发生污染,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源头上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案例七
涟水县某小吃店冒用他人证照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6日,根据举报线索,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涟水县某小吃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在两个网络外卖平台入驻的名为“某某炸鸡”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小餐饮备案证》经营主体名称为涟水杨某某小吃店,并以此经营主体名义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取得了相关证照,为多开店铺牟利,委托第三方人员(另案处理)帮其在外卖平台违规操作,导致两家网络店铺公示的证照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10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查处冒用他人证照开展网络餐饮服务行为,有力规范网络餐饮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环境。同时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外卖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守护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案例八
洪泽区某餐饮店未按规定
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8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洪泽区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主要提供网络平台及实体店餐饮服务,在其经营场所的地面有纸盒等杂物堆积,垃圾不及时清理,操作台面油污厚重,食品原料摆放杂乱,整体环境脏乱差,不符合食品安全经营要求。当事人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当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查处食品经营环节未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典型案例。经营环境不达标,易导致食品污染,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风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处,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控,从源头防范交叉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风险。
案例九
淮阴区某风味炸鸡店
提供虚假《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2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淮阴区某风味炸鸡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餐饮服务活动主页面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系伪造。经查,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因原《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某外卖网络平台下线,于是通过他人(另案处理)在某外卖平台公示伪造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无证上线经营。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1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未依法重新申请,而是通过委托他人在外卖平台公示虚假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当事人使用虚假公示卡上线经营,逃避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的及时查处,不仅制止了违法行为,更有效防止了因监管缺位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来源:执法稽查处(检查所) 食盐与餐饮监管处
拟稿:周守西 刁雯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