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提升网络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打“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首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利辛县某餐饮店未及时更新平台外卖店铺证照信息案
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利辛县某餐饮店开展网上巡查,发现其网店经营资质已到期。经查明,当事人系合法经营的小餐饮经营者,经营面积符合小餐饮备案标准,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申办小餐饮备案并领取《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有效期限至2025年11月28日。2023年9月,当事人入驻美团平台开设网店,网店后台已按要求公示许可信息。2025年11月,当事人申请营业执照名称变更;2025年12月24日,当事人更新小餐饮备案信息,但未在网店后台及时更新公示。当事人未依法履行网店后台许可信息及时更新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某米线店售卖假冒伪劣肉制品案
2026年3月16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亳州市谯城区某米线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价格公示牌标示“肥牛”,其经营的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点餐页面同样标示“肥牛”商品;执法人员在其后厨冰箱内发现2袋无标签标识的肉卷,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为“鸭肉”。经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店铺及店内价格公示牌中,故意将购进的鸭肉卷标示为“肥牛”对外销售。自2026年2月起,该店共购进鸭肉卷3公斤,通过外卖平台及堂食冒充销售100单,货值金额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涡阳县某汉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涡阳县某汉堡店铺内使用的煎炸用油颜色较深。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某炸鸡馆未按规定展示真实信息案
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入网餐饮户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蒙城县某炸鸡馆在“淘宝闪购”平台注册网店名称为“某某炸鸡·韩国传统炸鸡(蒙城店)”,平台展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蒙城县某某小吃店,《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CY34162220241029,地址:蒙城县某广场某号楼10号;而其经营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蒙城县某某炸鸡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CY34162220220156,地址:蒙城县某广场某号楼11号。当事人在网络餐饮平台店铺展示的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与经营场所实际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