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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砺剑·以案为鉴丨西乡县查处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被污染的肉制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5-07 16:02 来源:汉中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6年2月11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汉中市食品安全AI智慧监管平台”线上巡检发现:2026年2月11日02:12至05:20,西乡县某食品公司包装操作台有老鼠活动;该公司员工于08:04进场作业,未对老鼠活动污染的操作台面及案板进行清洁消毒;08:06员工将从冷库中取出的肉串放置在被污染过的操作台面及案板上进行包装作业,导致肉串受到直接污染。2月1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西乡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11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汉中市食品安全AI智慧监管平台”线上巡检发现:2026年2月11日02:12至05:20,西乡县某食品公司包装操作台有老鼠活动;该公司员工于08:04进场作业,未对老鼠活动污染的操作台面及案板进行清洁消毒;08:06员工将从冷库中取出的肉串放置在被污染过的操作台面及案板上进行包装作业,导致肉串受到直接污染。2月1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西乡县市场监管局。2月13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阅了当事人加工车间监控视频,还发现当事人2月10日生产期间,对车间进行改造施工,防鼠板被拆除,水泥、瓷砖等建材搬入加工车间,导致存放的半成品食品未采取防护措施被施工粉尘污染。经询问当事人,确认上述违法行为属实。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还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落实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公司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未落实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被污染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被污染和违法肉制品40公斤、600串,没收违法所得5588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汉中市运用“互联网+AI”智慧监管,实现线上预警、线下快查的典型案例。监管部门通过AI视频巡检技术,有效解决了食品生产环节中鼠患、员工违规操作、粉尘污染等隐蔽性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精准捕捉。同时,建立“AI预警—线上核查—线下处置—整改回访”工作机制,线上依托智慧平台实时监控、锁定证据,线下执法人员快速响应、从严查处,构建闭环监管流程,实现从风险发现到整改落实的全链条监管,有效提升执法效率与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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