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引导和规范食品小作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实际,制定出台了《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下是对《办法》的重点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开始施行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我市制定具体《办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条例》分别于2021年和2025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7年,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原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试行)》。上述文件在规范我市小作坊登记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市辖区内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已达788家,从作坊产品类别来看,主要生产肉制品、糕点、豆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等二十三类产品,其中前五类作坊数量占总数的89%以上;已先后建成10家各具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示范集中区,其中溧阳市溧城食品小作坊集中区在全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好、标准最严,可入驻作坊数最多(47家);同时,我市大力推进食品作坊提档升级工作,积极培育省、市级名特优食品小作坊,共培育省级名特优食品小作坊62家,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小作坊26家,数量位居全省第二。
此次在废止原试行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程序,明确登记条件和标准,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过程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撤销与注销、附则,施行期限为五年。除进一步规范登记、优化程序,《办法》还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重大调整:
(一)重新明确“食品小作坊”定义。原“食品生产经营者”现表述为“食品生产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范用语衔接一致。删除了原定义中“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这一核心限定,使食品小作坊的定义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包装形态,体现了支持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创建自有品牌、规范化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厘清登记机关管理职责。明确市市场监管局承担监督指导职责,各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具体登记实施工作。体现市级层面统筹协调和“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方向,为各地根据机构设置实际灵活确定登记机关预留了空间。针对常州经济开发区的特殊管理体制,明确其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功能区域登记工作有据可依、权责清晰。
(三)简化登记审批程序。乡镇政府(街道)从登记审批环节的“参与者”调整为登记完成后的“知情者”,不再介入审核流程,避免了跨部门征求意见的程序性消耗,提升了审批效率。虽然删除了征询意见环节,但通过事后通报机制,确保基层政府仍能及时掌握辖区内小作坊的登记情况,便于后续配合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四)优化目录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将负面清单中“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修改为“非固态法白酒,添加食用酒精或者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酒类”,表述更加科学精准。此次调整使禁止范围从笼统的“勾兑工艺”细化为具体的工艺类型和非传统酿造方式,既与白酒行业技术标准相衔接,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判定依据。
(五)延长登记证有效期。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有效期从原来的三年延长至五年。从行政管理角度减轻小作坊从业者的负担,增强其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与预期,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也要求小作坊在更长周期内持续保持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实现规范与发展的平衡。
(六)删除清真食品特殊规定。清真食品管理涉及特定的民族习惯和宗教要求,将其从通用性登记条款中剥离,由专门法规予以规范,使《办法》的登记管理更加聚焦于食品安全通用标准,体现了法规体系的清晰分工和普适性原则。
(七)明确撤销登记的情形。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保持一致,规定登记机关可撤销、应当撤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八)对县级权限的规定。根据上位法规定,溧阳市可自行确定登记办法,本《办法》灵活规定其可参照执行。
相关报道: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