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标签英文字符高度是否需要符合GB 7718和标识管理办法,行高/单个字高?
答: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事项可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外文,但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中文字号。《办法》中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字高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外文字高不大于对应中文字高即可。
问:
2、营养成分表表内文字字号,大于标签信息文字字号,可不可以?
答:
营养成分表作为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标识内容,需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强制标示事项的文字字高要求。该《办法》未对营养成分表与标签其他信息的文字字高进行比对限制,因此,只要营养成分表表内文字字号和标签其他信息文字字号均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营养成分表表内文字字号大于标签其他信息文字字号是允许的。
问:
3、产品是普洱茶,标签贴在罐子底部,罐身处是否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至见具体哪个位置?
答:
对于罐装包装的产品,建议将罐身作为主要展示版面;若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均标示在罐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至标注在罐子底部,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罐底部”等信息,同时应确保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
问:
4、GB 7718-2025中未明确要求必须要有生产日期到期日期引导词,且附录A中A.2.2示例明确日期可以仅有数字。在产品主要展示版面独立区域按照A.2.2标示两个日期或者两个日期隔行标示,整体标签不再体现日期引导词,是否合规?
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清晰醒目、描述准确。若仅在独立区域标注两个日期,可能导致消费者将其误解为批号或其他类型的日期信息。因此,建议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前添加引导词,以帮助消费者准确理解。
问:
5、按新规100号令“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打码位必须是画框和设色块二选其一吗?如打码打包装背面,背面底色为通色,特意留一块区域打码,不特意画框或设色块可否?
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需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进行具体标注,且应采用白底黑字等对比鲜明的形式,确保清晰可识读。该办法未强制要求通过画框或设色块的方式标注,应确保独立区域且对比明显。
问:
6、委托方和受托方标签信息的排序,受托方在前可否?
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且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标注顺序,《办法》未作明确要求,因此受托方在前的标注方式亦符合要求。
问:
7、结合新规,包装标签上‘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是否必须?
答:
GB 7718-2025明确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标示项目中不包含“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但要求标签所标识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具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描述食品。《食品安全标准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明确,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合格”二字并非强制性标示内容。因此,包装标签上的“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并非强制标示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