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庄某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案(肉及肉制品)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产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摊位上的生猪肉均未盖有检疫检验印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生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合格证明及票据。经现场称重清点,共有199公斤生猪肉及肘子、猪皮。经查,2025年9月9日起至今,当事人未遵守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规定,在自家宰杀生猪,拿到自己所开猪肉店内零售。因当事人多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且存在消费者食用后影响人身健康的风险,罗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2
沂南旺客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肉及肉制品)
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有10名工人正在进行生产,加工场所南侧冷库内发现“猪副产品”10箱(10KG/箱)、调制肉制品改良剂1袋(25kg/袋),涉案货值2500元,当事人未能出具其生产猪副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03
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莒南岭泉店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保健类食品)
莒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保健品销售专区货架上发现有爱泡®回奶宝2盒,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款回奶宝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上标注的研发企业深圳市三九九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生产企业揭阳市林源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营业执照。同时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在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也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该款回奶宝系临沂洪福医药有限公司从河南德义盛药业有限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分4次从其总部购进11盒,并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仅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以及总部的《随货同行单》。该产品外包装盒上正面标有“回奶护乳保持挺拔”的字样,反面及说明书标有“保持挺拔曲线拒绝松弛下垂”的字样,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存在标签、说明书标注信息包含虚假内容情况。莒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04
王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保健类食品)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西侧会议室内组织三十余名老年人正在观看“健康好生活,特医进万家”宣传视频,宣传推介的产品为拜铂太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粉。经调查,当事人先后多次在其经营场所、酒店等地方通过会销等形式宣传推介拜铂太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粉、冠羚极宝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无糖型),明示或暗示所售商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易对老年消费者产生误导。其中当事人通过宣称“南极磷虾油”对多种心脑血管疾病具有预防治疗和康复作用,诱导老年人购买,销售价值27万余元,相关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05
临沂市兰山区蟹蟹小吃店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网络餐饮)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山区蟹蟹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的网店(九中老白串串香梨杭店)时,发现店铺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当事人店内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符,经发证机关核查确认,该证件系虚假登记,是当事人通过网络找人代办的。当事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6
沂南县乡缘餐饮经营中心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自制饮品案(网络餐饮)
沂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沂南县乡缘餐饮经营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自制豆浆饮品,现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制售,不包括自制饮品。因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自制饮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沂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食品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食品安全风险“零容忍”,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