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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6-01 16:03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夯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统一部署,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幽灵外卖”、证照造假及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夯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统一部署,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幽灵外卖”、证照造假及违规经营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康市高新区某蛋糕店提供虚假信息办理假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5年11月,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12315举报,反映美团平台某蛋糕网店涉嫌无证及超范围经营裱花蛋糕。经查,该网店实际经营者通过微信先后两次购买伪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2025年11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分局现场核查,确认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同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美团外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12月30日,安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阚某涉嫌买卖、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线索移交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2026年1月5日,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27日,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过微信号锁定伪造假证人员江某的户籍地址为福建省南安市,将线索移交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核查。2026年3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案例二:西安市雁塔区安某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安某经营的大闸蟹餐饮曲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上述地址实际经营。经执法人员核查,其在美团平台公示的《小餐饮许可证》编码无从考证,为无效许可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案件中涉及办理虚假证照的相关线索移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汉中市略阳县某小吃店线上公示与实际原料标识不符案
 
  2026年4月,汉中市略阳县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外卖平台入网经营户略阳县某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上架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烤肠”公示配料信息与实际原料标识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略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西安市临潼区某烘焙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6年1月,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烘焙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操作人员正在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芒果)加工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腐败变质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款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汉中市城固县某食府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8月,汉中市城固县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入网经营户城固县某食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防蝇门帘破损、未设挡鼠板、凉菜间紫外线消毒灯已坏、操作台上有鼠迹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时整改到位。2026年1月,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并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咸阳市三原县某餐饮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5年11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原某餐饮馆进行检查时,在其操作台及正在使用的冰柜内发现包括“凉菜通用汁”“鲜麻辣鲜露调味料”“苦菜”“蒜蓉酱”“牛鞭花”“酒鬼牛肉”“皮蛋酱料包”在内的多种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对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即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全部涉案过期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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