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部分重点领域组织开展2026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2026年省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计划共14项。其中,农产品领域4项,食品领域2项,建材领域2项,环境监测领域2项,化工领域2项,机动车检验领域1项,其他领域1项(具体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
二、参加对象
(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技术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场所开展相同项目检测的,应当分别参加能力验证。
(二)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技术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获得CAN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参加能力验证。
(三)自愿参加上述项目能力验证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
三、实施要求
(一)各市(州)局建立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台账,主动对接项目承担单位,对照梳理本次能力验证项目及本辖区机构获得省级资质项目情况,督促辖区内应当参加相关能力验证的机构按要求参加。
(二)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方案;制备或取得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三)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要求,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
(四)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制备、资料等成本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等共同承担并严格使用。
四、时间要求和信息报送
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经专家论证的能力验证设计方案,2026年6月5日前向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发出通知;7月15日之前完成样品制备;8月15日前完成第一次检测并报送结果;9月15日前完成补测并报送结果;11月1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验证的检验检测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能力验证物品(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参加机构名单和评价结果,应参加而未按要求参加机构名单,统计数据,技术分析和建议等信息。
五、能力验证结果运用
(一)本年度能力验证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能力验证项目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
(二)对能力验证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确认通过后,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签发报告)。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不得开展该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否则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概率。对于应当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
(四)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活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认检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夏凡 028-86607623
邹睿 028-8660762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