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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二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6-02 16:32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行动中,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近期,淮安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行动中,紧盯生产、经营、餐饮等重点环节,坚持全链条监管、全覆盖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马某某生产经营添加有毒、有害

  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马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罂粟果、罂粟叶及梗、含罂粟梗的卤料包,以及成品卤味肉制品、半成品、卤水等物品。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送检,并将涉案线索与物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6年2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认定当事人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罂粟果、罂粟叶及梗以及相关涉案工具、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肉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1月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辖区内一处肉摊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摊点待售猪肉均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猪肉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猪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2026年1月8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猪肉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移送

  某粮油杂粮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年4月1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检报告,显示辖区内一粮油杂粮店销售的肉品中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肉品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2026年4月16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1月2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猪肉产品无法提供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深入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将自行宰杀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混在有合格证明的购进猪肉中混合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2026年1月28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6年3月2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猪肉产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对供货方提供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行有效核对,导致索取的合格证明文件所载数量与实际购进、配送数量明显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3月24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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