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处涉及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虚假资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袁某某(原南宁市青秀区某餐饮店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某平台上名为“某刺身”店铺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袁某某在某平台开设“某刺身”店铺,线上共罗列展示有11家分店,实际上所有分店的餐食订单均由其中1家进行制售及配送,当事人仅办理了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并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资质;其展示的11家店铺中,10家是当事人借用其他多个经营者证照(已另案处理)在平台注册开设,10家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假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2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二
河池市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峨县某餐饮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4月22日,河池市天峨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天峨县某餐饮店所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同时,其在某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河池市天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崇左市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明县某餐饮店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根据上级反馈线索,崇左市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宁明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行政审批系统无法查询证件登记信息,该店在某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崇左市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钦南区某餐饮店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外卖经营活动案
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钦南区某餐饮店为了获得某平台的上线资格,在网上委托他人伪造《小餐饮登记证》,用虚假证件入驻平台开展外卖经营。
当事人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供稿: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