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警示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现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网络餐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拌粉店伪造食品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日,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专项检查行动中开展执法核查。经查,当事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拌粉店以某店铺名称入驻某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经营,其在平台公示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查确认系伪造。该局于2026年4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伪造食品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执法人员查实,某外卖平台(娄底区域代理)未依法履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义务,该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该外卖平台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伪造许可证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娄底市娄星区某餐饮店(经营者周某)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6日,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工作中,对某闪购平台入网商户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店铺实际经营者为周某,其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娄底市娄星区某餐饮店,但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主体为娄底市娄星区另一餐饮店,证照主体名称严重不符,且其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涉嫌伪造。
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开展延伸核查,查实当事人周某除涉案店铺外,还在某闪购平台违规注册、经营多家网络餐饮店铺。该局当日对周某涉嫌伪造许可资质、无证违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对某闪购平台未尽平台审核义务的相关违法行为同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伪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公示虚假证照信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将该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炒饭店伪造餐饮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7日,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专项检查行动中,对入驻某外卖平台的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炒饭店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均与真实证件信息不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原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失效,且因经营场所环境不达标,无法重新申办合法有效证照。当事人为持续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擅自伪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外卖平台用于线上经营公示。该局于2026年4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伪造餐饮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合法的小餐饮经营资质,通过伪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方式从事网络餐饮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伪造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将该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双峰某糕点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条件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0日,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操作间操作台堆放私人物品、食品原料堆放杂乱未离地隔墙,操作间未规范设置三防设施、垃圾桶未及时加盖,经营场所卫生条件不达标;同时在店内操作柜内查获已超过保质期的霖土豆沙拉4袋、枕状西点夹心酱1袋,涉案过期食品原料存放于食品加工区域待用,且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卫生条件不达标、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存放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娄底市娄星区某紫砂煲拌饭餐饮店涉嫌经营发霉变质的食品和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清洁及从业人员未具备有效健康证明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0日,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厨房切肉切片机、炒菜机、冷冻柜等设备长期未清洗,残留大量食物残渣及污渍;冷藏柜内存放1.05kg发霉变质莲藕、操作台面存放0.25kg霉变辣椒粉,拟用于食品加工;同时该店两名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已过有效期。
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当事人经营使用霉变变质食品、未保持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已被依法立案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