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修订内容解读
一、监管体系与职责划分进一步清晰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三品一械“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审查指导职责,明确了其”监管+审查“的双重职能定位。
新增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属地广告监管职责,提升基层执法的制度依据。
二、广告内容标注要求更加科学严谨
本次修订强化了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完善了四类产品的广告标注规则,具体要求如下:
药品广告:新增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的要求,同时明确禁忌、不良反应无法全部标明时,可标注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药品说明书“,既守住了公众知情权的底线,也增强了可操作性。
医疗器械广告:要求所有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便于消费者识别比对;
保健食品广告:新增豁免规则,若产品注册/备案凭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标注为”无“,广告中可无需标注,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特医食品广告:新增产品通用名称、特医食品专属标志的强制标注要求,防止与普通食品混淆。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四类产品的广告在音频广告中应当清晰完整播报,广告用语用字应实现视频、音频广告展示规则的全覆盖。
三、新增重点领域监管规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新增网络直播场景下的广告监管全链条规则,覆盖直播内容要求、审查规则、平台责任三方面。明确禁止通过网络直播推销禁止发布广告的产品,禁止以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广告代言人在直播中推荐;企业若对直播内容进行剪辑、编辑后形成广告发布的,需按规定申请审查;要求直播营销平台进行广告宣传推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审查流程更加规范高效
《征求意见稿》对广告审查规则进行细化,明确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调整为向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境外持有人境内指定企业)所在地审查机关提出,符合当前药品监管体系的制度设计,管辖规则与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衔接。
细化了申请材料补正规则,明确补正时限,即申请人需在收到补正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另外,当产品核心信息(如功能主治、适宜人群、禁忌等)变更后,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注销的要求,确保广告内容与产品最新备案信息一致。申请四类产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依法向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广告批准文号注销申请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等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五、豁免规则更贴近企业经营实际
《征求意见稿》合理区分广告与正常经营信息披露的边界:新增企业自有媒介应当展示、标示、告知信息无需申请广告审查,厘清广告与合规信息公示的边界;豁免两类广告内容调整的审查,如,调整视频图片长宽比、字体、背景颜色,变更价格、销售地址、联系电话、配送方式等经营信息。豁免内容不仅降低了企业审查成本,同时兼顾了监管要求与经营灵活性。
六、监管适用范围与罚则体系更加完善
扩大全国通用规则覆盖范围:所有四类产品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均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此前仅药品广告适用该规则,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
明确特医食品监管定位:明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与特医食品监管规则保持一致;
罚则体系更新细化:对应新增的禁止情形,明确了用语用字不规范、未成年人媒介发布广告、网络直播违法等新场景的罚则适用;
最后,《征求意见稿》新增统一的广告批准文号编码规则,便于全国统一监管和公众查询识别。
对行业的影响与建议
本次修订对”三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平台主体均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企业应及时梳理现有广告内容,对照新的标注要求进行调整,规范直播营销行为;合理安排申请节奏。本次修订既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充分考虑了行业经营实际,相关规则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三品一械“广告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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