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经营有红线
违法经营必被查!
以案示警
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
务必守法、合规经营
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佛山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现公布顺德区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陈村一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6日,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一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40平方米,内有4名店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马某某从事食品的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24日取得健康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直接将未知的疾病传播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存在“试工期免检”“临时工例外”“忙不过来先顶上”的例外条款,任何侥幸心理都是对食品安全的严重漠视。本案的办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又督促其及时整改、取得健康证明,达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宣传教育效果,对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容桂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8日,容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容桂一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从事餐饮服务,并在外卖平台开设外卖店铺。经核查,该单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铺在有销售横县鱼生等生食类食品的菜牌和销售过横县鱼生等生食类食品的收款单据3份,但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不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
处理结果:容桂市场监管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并作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存在超许可范围,擅自经营生食类食品,且利用网络外卖平台存在的未严格审核进驻平台的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范围的问题,通过投机取巧的行为入网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的办理坚持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提升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在此,欢迎广大消费者、外卖骑手
及社会各界监督网络餐饮经营行为
共同守护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可通过拨打12345、12315热线
及时反映
共同守护每一份网络餐饮食品的
安全与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