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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多次通报中国产双壳贝类检出PFAS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6-07-20 13:5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大连庄河加工贸易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核心提示:2025年1月以来,美国FDA连续多次通报原产自中国的双壳贝类产品检出全氟或多氟烷基物质(PFAS),且美方所采取措施未向WTO成员通报、未进行SPS措施评议,已对我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造成超过1300万元(仅辽宁地区)的直接经济损失。大连海关所属大东港海关就此牵头提出特别贸易关注,大连庄河评议基地配合开展合规研判。
   2025年1月以来,美国FDA连续多次通报原产自中国的双壳贝类产品检出全氟或多氟烷基物质(PFAS),且美方所采取措施未向WTO成员通报、未进行SPS措施评议,已对我国水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造成超过1300万元(仅辽宁地区)的直接经济损失。大连海关所属大东港海关就此牵头提出特别贸易关注,大连庄河评议基地配合开展合规研判。
 
  大连海关及评议基地研究指出,美方做法在多项WTO/SPS核心原则层面存在缺失:
 
  一是违反透明度原则。美方对华水产品启动PFAS监测计划前,既未制定相关检测标准、明确检测限量,也未向WTO-TBT/SPS进行通报供成员评议,未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产品采取同等审查检测,即直接对华水产品采取检测措施并勒令不明确标准的产品退运或销毁。
 
  二是违反等效互认原则。美方PFAS检测标准与限量显著严苛于国际标准及其他国家(地区)。以饮用水为例,美国健康建议值为PFOA 4pg/L、PFOS 20pg/L;而欧盟饮用水限值为PFAS单一100ng/L、PFASs总量500ng/L,日本PFOA与PFOS总量50ng/L,加拿大PFOA 200ng/L。评议基地建议美方提供监测限值设定的科学依据。
 
  三是违反协调原则。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组织均未对水产品中PFAS设限,美联邦、日本、澳新等亦未对水产品中PFAS设限,但美部分州(华盛顿、缅因)却对相关产品采取禁用措施,联邦与州级管理割裂显著增加了他国贸易合规成本。此外,美方在通报中称通过检测和风险分析实施退运或销毁,却未提供长期膳食暴露危害的科学数据。
 
  大连庄河加工贸易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表示,将依托WTO/TBT-SPS规则,持续跟进美方PFAS管控动向,配合上级海关通过特别贸易关注渠道要求美方提供检测标准、危害限量及风险分析的科学依据,切实维护关区及全国水产品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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